国家对真空开云(中国)的监管政策
返回列表 来源:银晨开云(中国) 发布日期:2016-05-15 09:34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5月发文【国质检锅函288号】,对真空开云(中国)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:真空相变开云(中国)因其介质流通系统的压力低于大气压力,因而不会发生爆炸事故。制造企业应按标准制造真空相变开云(中国),并且承担告知用户(含开云(中国)安装者)安全使用,保证使用时开云(中国)系统始终处于真空状态的法律责任。真空相变开云(中国)的安装单位对安装质量符合制造企业的安装要求负责。符合上述要求的真空相变开云(中国)安装后不必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开云(中国)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确认,也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。